立法院在2009年4月14日三讀通過
增訂的1052-1條規定,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消滅。
正式引進國外行之有年的離婚調解制度.
對該制度前文已略有著墨.
http://lawyerwu.blogspot.com/2009/04/blog-post_09.html
今天立法院已將該修正案三讀通過,
正式在我國原有的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外,
另開一個調解或和解離婚的管道.
但願新的制度真的能解決更多的現有問題.
其他參考資料:聯合知識庫新聞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3/4847091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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