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解離婚正式上路





立法院在2009年4月14日三讀通過 增訂的1052-1條規定,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消滅。 正式引進國外行之有年的離婚調解制度. 對該制度前文已略有著墨. http://lawyerwu.blogspot.com/2009/04/blog-post_09.html 今天立法院已將該修正案三讀通過, 正式在我國原有的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外, 另開一個調解或和解離婚的管道. 但願新的制度真的能解決更多的現有問題. 其他參考資料:聯合知識庫新聞 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3/4847091.shtml

留言

熱門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