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解離婚行不行?





民法親屬篇修正,新増調解離婚, 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修正草案, 期望在既有的協議離婚及法院裁判離婚之外, 增加這在國外已行之有年的調解離婚的機制. 修法目的期待達到以下幾個目標: 1 避免夫妻對簿公堂,親人變仇人. 2 減少訟源 3 確實解決家事案件的紛爭 4 經法院調解離婚之案件一作成,夫妻雙方無須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. 避免離婚之兩造調解後反悔,未確實達到調解之目的. 或一方事後反悔, 拒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 婚登記. 此制度應該可以預期有好的效果,但在立法通過後,相關配套措施如專業調解委員之配置及訓練等, 都是讓此制度確實落實的關鍵因素. 社會生活型態的改變,讓婚姻制度也面臨極大的挑戰, 相對的離婚的機制有需要適時調整. 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,但既然雙方無法平和協議處理離婚事宜, 既然需要法院介入,那麼調解離婚若能避免到法庭互相攻訐, 又能確實解決離婚問題,何樂而不為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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