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親屬編修正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條文

民法親屬編修正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條文
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
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通過
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 扶養之方法,由當事人協議定之;不能協議時,由親屬會議定之。但扶養費之給付,當事人不能協議時,由法院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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